张风莲:江苏阜宁县法院法官吴君辉涉嫌枉法裁判

2024-08-01 10:38:38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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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治社会的阳光下,每一份判决都应是公平正义的标尺,是衡量法律尊严与人民信任的基石。然而,近期一起发生在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的司法案件,却如同一股寒风,侵袭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与期待。

 

     受害人张风莲实名举报阜宁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吴君辉及阜宁县板湖镇人民政府视频
    
受害人张风莲作为此案的当事人之一,怀揣着对正义的渴望与对法律的尊重,决定实名举报阜宁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吴君辉,揭露其在处理江苏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阜宁县板湖镇人民政府规税费纠纷案件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推动司法环境的净化与公正的重塑。
    
本站接到受害人张风莲反映后,立刻将该事件进行调查了解到:
    
一、案件背景:协议下的信任危机
    
故事始于2010年10月28日,江苏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创公司”)与阜宁县板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板湖镇政府”)签订了一份旨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协议书。这份协议,承载着双方对合作共赢的美好愿景,明确了世创公司在开发商贸城项目过程中所需缴纳的规税费标准。协议第三条:要求企业先缴纳220万元由甲方帮助企业完善商贸城的规费、建筑营业税和不动产销售税等各项税费解缴,并开票到每户办理房产证为止,乙方应缴纳的规费剩余部分由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准。协议第四条:明确规定世创房地产须按177元/每平方缴纳17171平方米的规税费合计303.9267万元。

 

世创公司与板湖政府签订的《协议书》

       然而,现实却远非如此简单明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世创公司实际被收取的规税费高达3512366.31元,远超协议约定的金额。但世创房地产以实交板湖镇人民政府220万元,加有关部门的发票和收据131.236631万元,合计351.236631万元,至此,企业以超额缴纳了协议约定的各项规税费。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财务压力,世创公司依据协议精神,多次与板湖镇政府沟通协商,希望返还多收的473099.31元规税费。遗憾的是,这一合理诉求并未得到及时有效地回应,反而将双方推向了对簿公堂的境地。
 
     201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改革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应板湖镇人民政府要求到税务部门签订一份承诺书

 

世创公司与板湖政府账目已全部结清承诺书

       关于板湖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28日与世创公司签定的协议,由镇政府代为办理预缴税款的情况说明:预缴建筑税57.1万元,预缴销售不动产税797.81万元,根据世创房地产开票销售额可冲抵不动产税为752.98万元,尚有政府运作缴纳的不动产税款44.83万元没有冲抵结束,世创公司仅承诺此44.83万元税款不到地税部门办理退税。承诺书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世创公司与板湖政府账目已全部结清,明确说明了税款752.98万元是世创房地产公司的,也全部有地税部门开具的税票。板湖镇政府为企业代为办理预缴税款,缴多缴少是政府应该履行协议第三条的义务,至于政府代为办理税款超出协议第四条约定的部分,是当时镇政府对企业的招商引资奖励,并要求企业以商货城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资金的方式出具了含预交220万元在内7的份收据。企业也按协议第四条超额履行了义务。至此:板湖镇人民政府与世创公司之间关于代为世创房地产办理的预缴税款所有相关手续交接完毕。且国家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企业多交的税费予以退还。

 

受害人在阜宁县板湖镇人民政府门口照片

      二、司法迷雾:判决背后的质疑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阜宁县人民法院法官吴君辉接手了这起案件。然而,他们的判决非但没有成为平息纷争的灯塔,反而成为引发更大争议的焦点。受害人指出,判决存在诸多疑点,其最大的问题在于“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完全背离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1、适用法律错误。
    
2010年10月28日,根据板湖镇人民政府的请求, 世创公司和板湖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双方对世创公司在开发商贸城过程中缴纳相应规税费达成一致协议。按照约定,板湖镇人民政府只收取土地挂牌前解明的每平方米177元收取世创公司的规税费。挂牌建筑面积17171平方米,合计:3039267元。但世创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合计被收取规税费3512366.31元。2016年4月30日,应阜宁县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世创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就案涉工程的预交税款进行了说明,就预缴税款世创公司与板湖镇人民政府作了结算。除了政府运作缴纳的不动产税款44.83万元不要求退税外,其他税款应由世创公司从税务部门获取。镇政府表示同意加盖了政府公章。至此,世创公司与板湖镇人民政府的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退税款应由世创公司所有。

 

判决失事枉法裁判的判决书

      阜宁县人民法院法官吴君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认为世创公司获得退税款为不当得利进行判决,是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表现如下:
     
错误解读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及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然而,在本案中,法官未能充分审查并确认世创公司获得利益是否“没有法律根据”。实际上,世创公司与板湖镇政府之间存在明确的合同关系,世创公司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双方约定的合法行为,而非侵权行为所致。因此,法官在判决中将世创公司的合法收益错误地认定为不当得利,显然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解和误用。
     
忽视证据审查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未能全面、客观地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特别是对于世创公司提供的证明其获得利益具有合法依据的证据,法官未予充分重视和合理采信。相反,法官过于依赖板湖镇政府一方的片面之词,导致判决结果偏离了事实真相和法律规定。
     
错误适用审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严格的审判程序,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然而,在本案中,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如未充分听取世创公司的辩护意见、未对关键证据进行充分质证等,导致判决结果缺乏公正性和合法性。
    
阜宁县人民法院法官吴君辉在判决中引用的法律依据与案件实际情况严重脱节。她未能准确把握协议条款的精髓,也未能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条件,而是仅凭个人主观臆断进行裁决。这种对法律的曲解与滥用,无疑是对司法权威的极大损害。

 

阜宁县人民法院照片

     2、判决事实不清。
    
1)、2023年3月29日,板湖镇人民政府起诉世创公司,要求由板湖镇人民政府领取国家税务总局阜宁税务局的退税款1251954.46元。退税是根据相关税法作出的退税行为,是对企业缴纳税费的核算,企业作为退税的合格主体,应对退税进行领取并为企业所有。政府不是退税领取并所有的合格主体。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断改变诉讼请求,可以看出,板湖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案涉工程的规税费都是世创公司依法缴纳的,所有税票都是世创公司开具的。板湖镇人民政府作为证据提交的张平、朱宝刚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缴纳税费,庭审中,世创公司要求板湖镇人民政府出具两位政府工作人员的缴费凭证,板湖镇人民政府没有出具,且法庭对此未作任何评价就予以认可。
     
3)、板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刘君以世创公司名义出具302800元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板湖镇财管所(税票)叁拾贰仟捌佰元整。江苏世创刘君2011.12.27”。世创公司从未有刘君的工作人员。世创公司已在法庭中明确指出,但一审法庭未作评价而予以认可,显然与事实不符。
    
4)、板湖镇人民政府为了自己的利益,与世创公司签订协议,且在2016年4月双方向阜宁县税务局出具承诺书,显然是行政协议的继续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阜宁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吴君辉作为民事法庭无权对行政协议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阜宁县人民法院法官吴君辉判决事实不清,极大地损害了世创公司的权益。
     
事实认定模糊:受害人强调,阜宁县人民法院法官吴君辉在判决过程中,对关键事实的调查与认定显得极为草率。她未能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证据,也未对多收规税费的具体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就匆匆做出了结论。这种对事实真相的忽视,直接导致了判决结果的偏颇。
     
司法腐败嫌疑:受害人还透露,阜宁县人民法院法官吴君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徇私枉法的嫌疑。她指出,阜宁县人民法院法官吴君辉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更触犯了国家法律的红线,是对司法公正的公然挑衅。

 

板湖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到受害企业世创公司所开发的商贸城

      三、正义呼唤:揭开司法腐败的面纱
     
面对阜宁县人民法院法官吴君辉的枉法裁判与可能的司法腐败行为,受害人的举报无疑是一声响亮的警钟。它不仅揭露了个别法官的堕落与失职,更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司法体系深层次问题的深刻反思。
     
加强司法监督: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在阳光下审理。这包括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引入社会监督力量以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司法透明度等。
     
严惩司法腐败:对于阜宁县人民法院法官吴君辉等涉嫌司法腐败的法官,必须依法严惩不贷。只有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有效震慑潜在的腐败分子,维护司法队伍的纯洁性。
     
提升法官素质:同时,还应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审判能力。只有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的真正实现。
    
完善法律制度:最后,还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为司法公正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这包括明确司法裁判的标准和程序、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加强司法救济机制等。
    
四、结语:正义虽迟但到
    
受害人的举报虽是个案,但它所反映出的司法问题却具有普遍性。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中,我们绝不能容忍任何形式的司法腐败与枉法裁判。我们坚信,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司法公正的阳光终将穿透阴霾,照亮每一个角落。让我们携手并进,为构建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体系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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